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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1]1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0
实施时间: 2001-4-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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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7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规定,核定内蒙古邮政局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收支差额”2025万元,准予其冲抵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23057万元(见附表),准予其用于弥补亏损,对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内蒙古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分配表。
相关附件:
附件:内蒙古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分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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