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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1]19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7
实施时间: 2001-6-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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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厩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请示》(鄂国税直字[2001]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9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1998]301号)和《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1999]2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
  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数额,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经你局核定,符合上述原则的,其实际发放工资支出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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