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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25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31
实施时间: 2002-5-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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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经审核确定,2001年度全省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为1101.78万元(详见附表),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在省国税局审批的数额内提取的管理费,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则不予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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