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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0]10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26
实施时间: 2000-10-26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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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请对涉及国税部门应征税种的有关规定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应进行认真的审查认定。凡符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企业条件的,要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手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要按年审批,在审批当年免税的同时,要对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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