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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0]7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1
实施时间: 2000-8-1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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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我省地税系统本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将执法检查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各级局的办公室(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税政、征管、监察、稽查等部门抽调骨干参加。
  二、全面开展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时间、整改等具体要求,在10月份以前对本地具体行政行为及本级制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一次全面性清理,并要认真搞好整改纠正和建章立制,对违章违法行政行为要严格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清理废止的文件均要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组织力量,对下一级税务机关开展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三、按时报送检查材料。各市、州局应于10月20日以前,将执法检查总结材料及“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表”、“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报送省局。检查中如果发现重大疑难问题和重大违反政策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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