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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0]13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3
实施时间: 2000-8-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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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本通知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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