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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63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1
实施时间: 2001-12-1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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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适用税率的请示》(滁国税发[2001]131号)悉。湿法绢云母粉是绢云母矿石经捣浆、分级、除砂、超细、增白等湿法工艺加工而成的矿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湿法绢云母粉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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