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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公司收取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45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8
实施时间: 2001-12-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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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公司要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淮地税函[2001]208号)悉。为进一步做好淮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公司对所属单位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淮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公司2001年对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实行定额提取的办法。
  二、管理费的提取比例限制:不超过所属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2%。
  三、提取管理费的总金额限制:不超过315万元。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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