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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2]16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5
实施时间: 2002-4-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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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科研机构改制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198号)文执行。
  二、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实行按年审批的办法。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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