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4]14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2
实施时间: 2004-9-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3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的规定,改按《通知》执行。
  二、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由各市国税局退税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所列第二至六项等情形,确定其申报退(免)税时是否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函[2004] 2004/10/20
宁波海关关于调整出口货物周末机检查验相关工作的公告 2021/10/2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云国税发[2003] 2003/12/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川国税函[2010] 2010/1/26
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税 2026/1/1
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3/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 桂国税函[2001] 2001/3/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 鄂国税发[2008] 2008/6/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 苏国税[2003]33 2003/9/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桂国税发[2006] 200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