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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4]14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2
实施时间: 2004-9-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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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的规定,改按《通知》执行。
  二、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由各市国税局退税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所列第二至六项等情形,确定其申报退(免)税时是否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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