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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外字[2000]1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0
实施时间: 2000-4-1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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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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