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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2
实施时间: 2005-7-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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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60号)称:
  为保证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的精神,现对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在铁路企业将其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和医院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过程中,铁路企业可按与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签署的协议,对实际支付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的移交补偿费用(具体数额见附表),允许在2004年——2006年的三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椐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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