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03]22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8
实施时间: 2003-10-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0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及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并同时下发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这些办法将于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省局正在与省地税局联系,研究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由于时间紧迫,省局决定,先将国税发[2003]120号公告和国税发[2003]121号通知及其所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通过网络下发,各地接到此件后,要将公告内容以各种方式尽快于10月31日前通知到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组织国税干部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内容,吃透精神,做好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货物运输发票 豫国税发[2003] 2003/11/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3] 2003/12/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 深国税发[2003] 2003/12/3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大地税发[2007] 2007/7/4
关于调整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5/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 皖地税明电[200 2003/12/2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 吉地税发[2003] 2003/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皖地税明电[200 2003/12/2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有 辽宁省地方税务 2011/9/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皖国税明电[200 20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