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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3]24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0
实施时间: 2003-10-10
失效时间: 2011-1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4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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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做好增值税减免迟税管理,对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从前一阶段省局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地区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方面有所松懈,有的不能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有的没有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有的没有建立减免退税台账以至无法掌握减免退税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监控,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在执行增值税减免退税政策中,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和程序,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及时办理,落实好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监控,定期对已获得减免退税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少数企业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进行偷逃骗税。
  三、各市(州、地)、县(市、区)国税局都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规范健全的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台账,准确记录“减免退政策依据、审核情况、审批意见、政策执行时限、减免税额等事项”。对于本地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政策的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建立台帐情况省局将加强考核、并进行抽查。
  四、各地国税机关应按照《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县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地、州、市国家税务机关上报《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情况统计表》,地、州、市国家税务机关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将excel文档放到“流转税/各地上报文件/增值税减免退税情况统计”目录下,具体表样见《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四。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9
实施时间:2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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