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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3]9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4
实施时间: 2003-4-24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56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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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22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03年5月1日起启用,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为了规范管理,在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根据不同车种,分别加盖“汽车”、“摩托车”、“农用车”、“挂车”、“电车”戳记,以视区别。
  印章由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统一制作、加盖。
  三、尚未使用完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清理造册,统一上交至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销毁。
  四、为了保证完税证明的正常使用,请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所需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数量上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请遵照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二、为了规范管理,在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根据不同车种,分别加盖“汽车”、“摩托车”、“农用车”、“挂车”、“电车”戳记,以视区别。印章由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统一制作、加盖。" 废止:

发文标题: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发文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1
实施时间: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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