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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5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4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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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局、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税、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是指2001年12月31日前已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实际征收管理的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清理,不调整,不作变动。
  二、全市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坚决维护《国务院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衔接协调,共同认真贯彻、组织、落实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和税收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尽量防止和避免税收征管中的空档和盲点。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都要识大体、顾大局,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征管中有争议的情况,要及时分别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由市局协调、衔接后,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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