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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8]1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4
实施时间: 2008-1-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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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对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尚未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要督促其及时补办认定手续,对已办理免税认定手续的企业,要加强政策辅导和监管。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职责划分
  [一]县[区]国家税务局工作职责:
  1、计征部门[办税服务厅]职责
  [1]受理纳税申报时,同时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核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是否一致;
  [2]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政策业务部门,同时将《免税申报表》复印件送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职责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申请受理及初审;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申报及相关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的催报催缴。
  3、政策业务部门职责
  [1]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资料受理及审核;
  [3]审核疑点核实及调整;
  [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各类证明审核及出具;
  [5]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审核;
  [6]根据审核、审批结果填写《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交税源管理部门;
  [7]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资料档案管理。
  [二]市、州国家税务局工作职责: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审批;
  2、监督、检查基层国税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时限
  [一]每月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二]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受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三]每月2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县[区]国税局将审核无误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报送市州国税局。
  [四]每月2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市、州国税局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审批结果反馈给县[区]国税局。
  四、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函[2005]18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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