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甘地税二[2003]46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
实施时间: 2003-7-2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3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金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金地税[2003]47号)收悉。关于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西坡村等部分农村所属的土地处在市区,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金昌市的市区和郊区的范围,应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一、三条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因此,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西坡村等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处在市区或郊区范围内的,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印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 2017/6/1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办发[2017] 2018/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 冀地税函[2004] 2004/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 桂地税函[2015] 2015/12/17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批复 鲁政字[2020]26 2021/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问 琼地税发[2009] 2009/8/2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 2014/1/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康欣药业有限公司房产税及 赣地税函[2006] 2006/8/1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7]13 2007/1/1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我省 甘财税[2025]14 2025/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