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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三[2003]13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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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以前文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的规定与国税函[2003]1239号文不一致的,以国税函[2003]1239号文的规定为准。
  2、各地上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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