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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10]4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5
实施时间: 2010-2-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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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地震灾区名单提供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地震灾区名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甘肃省地震灾区名单
  一、重灾区(8个)
  文县、陇南市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二、一般灾区(32个)
  礼县、宕昌县、清水县、崇信县、天水市秦州区、临潭县、武山县、甘谷县、灵台县、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秦安县、迭部县、张家川县、通渭县、岷县、漳县、庄浪县、渭源县、泾川县、华亭县、静宁县、陇西县、镇原县、卓尼县、定西市安定区、庆阳市西峰区、会宁县、宁县、临洮县、碌曲县、康乐县。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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