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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联发[2001]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4-6
实施时间: 2001-4-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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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省直外贸企业:
  为加强我省出口退税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0]198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在填开发票时,其中品名及规格一栏应填写品名、数量及单价。新版出口商品发票到当地国税机关领购。原来使用的出口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各出口企业在申报2001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免)税前,必须先到退税部门查询含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内的有关单证信息,有信息方可申报。
  三、各出口企业申报2001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计量单位与国内购货计量单位必须统一。
  附件: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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