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采购[20073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7-10
实施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62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切实保护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人员等。
  有利害关系的,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或者成交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人员。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做好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人员的回避工作。在开标时,应向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申明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当场公布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监标人员名单;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申明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如与供应商有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无条件回避。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告,申请其回避。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征询过专家意见的,此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如发现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向组织该招标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管部门举报。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 津财采[2017]4号 2017/3/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等 苏财购[2016]50 2016/9/2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 浙财采监[2015] 2016/2/1
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办库[2016]29 2016/2/1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 陕政办发[2011] 2011/10/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督察员工作暂 浙财采监字[200 2008/2/18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政府〔2012〕46号文件贯彻情况的报 青财采[2013]6号 2013/4/16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 深财规[2025]6号 2026/1/1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1号 2020/3/1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 深财购[2016]11 20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