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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1]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2-12
实施时间: 2001-2-12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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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委)、国税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卞贯彻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在购车环节中对机动车辆征收的任何费用也一律在2001年1月1日前公布取消。请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交通部门对购车环节的收费进行一次清理,对违规收费要向社会公布取消。2月15日前特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构价局、省交通厅。
  二、2001年1月1日前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欠缴、漏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部门配合国税部门做好清缴工作,清缴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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