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返还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吉地税所字[2001]1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5
实施时间: 2001-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3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春三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利润是否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实质上是企业购销活动中取得的一部分增值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按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冲减进项税额”。因此,地税部门企业取得的上述返还资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扣除按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分离的增值税;仅就分离后的余额并入损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津国税所[2009] 2009/4/2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 津国税所[2004] 2004/10/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 国税函[2003]52 2003/5/19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 苏国税函[2006] 2006/9/3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启用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相 大地税函[2006] 2006/9/1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吉国税函[2009] 2009/8/2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 云国税函[2003] 2003/7/3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鸿准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 苏国税函[2007] 2007/12/2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 内国税所函[200 200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