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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4]55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4-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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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衡市国税发[2004]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底发布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中关于“农药”的注释,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而农药乳化剂是以甲醇、甲苯、二甲苯、煤油等化工产品为原料进行配方生产,对农药起稀释作用后增强农药的粘着性和效力,其本身并不具有农药的基本功效,应按一般化工产品对待,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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