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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4]2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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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5年1月1日后开具的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2月31日前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需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代开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三、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该申报单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自行在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gov.cn)上下载。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预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尚未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特此通告。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二款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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