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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资[2009]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1-7
实施时间: 2009-1-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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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按《意见》要求,对本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清查,并提出规范处理意见,于2009年3月1日前上报市国资委。
  二、子公司职工确需持有母公司股权的,应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企业改制时,企业职工投资受让所在企业或所在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的,应按渝府令第220号规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受让取得。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职工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其股权应规范化,以部分或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和由国有企业代持等行为不得新发生。
  五、持有所在企业股权的职工,不得作为该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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