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统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0]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3-1
实施时间: 2010-3-1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0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分析报告分别以书面形式和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收费统计系统报送至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县(市)、区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市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我省收费统计工作考核仍按粤价[2008]215号文件印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核发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015/11/16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辽政发[2008]44 2009/1/1
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及罚款票 财综[2002]27号 2002/4/25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 青发改收费[201 2010/8/16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 川财综[2013]65 2013/12/3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统计 琼价费管[2013] 2013/1/1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浙财综[2015]13 2015/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浙财综[2011]24 2011/3/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 京国税函[2011] 2011/2/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 津财综[2016]7号 20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