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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0]25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1
实施时间: 2000-8-11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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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县联社发生正常的各项费用首先必须从按规定标准向基层信用社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税前扣除。
  二○○○年八月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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