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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00]18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0-6-28
实施时间: 2000-6-28
失效时间: 2010-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44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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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16开等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国税发[1999]2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出口商品所用发票的印制成本,核定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
  1、手工版水印纸发票:
  16开(195mm×265mm)  3联×25份  9.00元/本
  A4(210mm×295mm)   3联×25份  9.30元/本
  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80元/本。
  2、计算机版无碳压感纸发票:
  16开(195mm×265mm)  3联×1份   1.00元/份
  A4(210mm×295mm)   3联×1份   1.20元/份
  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20元/份。
  二、上述收费标准是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和收取其他费用。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鲁价费发[2010]100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0-5-1
实施时间: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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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ssww1975   2010年7月20日 +25金币
根据鲁价费发[2010]100号的规定,本文件自2010年5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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