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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03]4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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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业务问题的请示》(赣市地税发[2003]9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市赣州嘉道集团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员工销售商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购房合同》、公司向购房者开具的购房款收据、个人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等,证明公司已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赣州嘉道集团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员工出售农资大市场商铺的行为,应按营业税一“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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