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21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7
实施时间: 2001-6-27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0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华外籍个人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纳税人及时取得有关完税证明(包括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见附件)主要适用于中国企业和个人。
  三、两种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均应由县(市)一级以上地税机关签署填发。证明一式两份,除交企业、个人一份外,地税机关留存一份备查。两种证明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2019/7/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 吉地税函[2016] 2016/9/2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 吉地税流字[200 2001/6/25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 沈地税函[2011] 2011/12/1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 2017/3/6
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 国税函[2005]22 2005/2/2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3/5/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完税证明》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1/12/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 穗地税发[2009] 2009/1/1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个人所 渝地税发[2010]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