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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4]56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4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保险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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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深圳市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简称“保险中介机构”)的纳税人,取得的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必须使用电脑版《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脑票样见附件),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
  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于2004年7月1日启用。该发票纳入统印票管理,由市局统一印制、调拨。保险中介机构需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纳税人领购该发票时,除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交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三、各征管分局应做好《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供应工作,对不按规定启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种类号和发票号按现行规定印制,系统调整后再按总局要求作调整。东鹏印刷厂应及时组织有关印制工作,保证发票的及时供应。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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