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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25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9
实施时间: 2001-5-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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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省局有关政策如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一条“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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