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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1]42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0
实施时间: 2001-5-1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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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是指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
  二、本《通知》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是指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租赁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激活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需求,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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