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期限和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3]14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30
实施时间: 2003-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543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期限和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办税服务大厅张贴通告,迅速将有关精神告知纳税人。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期限和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03年5月份、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抄报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存根联数据期限顺延至当月20日。
  二、纳税人2003年5月份、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至当月20日。
  三、纳税人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安排,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抄报税及专用发票认证事宜。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fu618   2010年3月29日 +25金币
所属区域: 广东  错误  

正确 应该为 深圳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 苏国税发[2005] 2005/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 豫国税函[2003] 2003/6/2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年度审 川国税函[2000] 2000/3/1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软件升级 深国税函[2006] 2006/8/2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 甘国税发[2003] 2003/7/1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 沈国税流[2000] 2000/7/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 浙国税流[2003] 2003/1/2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 冀国税函[2003] 2003/6/25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 黑国税函[2003] 2003/7/3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赣国税发[2001] 20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