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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20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3
实施时间: 2001-3-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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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毫州、宿州、蚌埠、阜阳、滁州、芜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从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对合肥卷烟厂等7户企业生产销售的70个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按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二、对与《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表》所列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该包装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进行折算。
  三、对《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表》所列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超出丙类卷烟标准的,应按实际销售价格重新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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