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7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现将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通知如下:
  一、单位车船的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其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纳税人向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单位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个人车船的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可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于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个人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2007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二ОО七年八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8/1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11/2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 大地税函[2009] 2009/7/17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2批]、《新能源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1/29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1批]、《享受车船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12/1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的通告 2011/12/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有关 鲁地税函[2008] 2008/7/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国家 内地税发[2007] 2007/8/2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1/1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做好车船税征 浙嘉地税政[200 200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