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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3]71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6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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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深财函[2003]5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如下:
  一、对费款所属期为8月1日以后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停止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广告业收入的3%全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对费款所属期为8月1日以前的应减未减、已全额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准予减半征收,纳税人可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费。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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