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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纳税申报及缴款期限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10]2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2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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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现将我局征收税费的申报和缴款期限通告如下:
  凡属于我局管辖、按月或按季申报缴款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印花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季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按月征收的堤围费等,纳税申报及缴款期限统一确定为税款所属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逾期申报或缴款按有关规定处理。根据2010年节假日安排,2010年各月(季)申报缴款的具体期限分别设定为:1月20日、2月22日、3月15日、4月20日、5月19日、6月17日、7月15日、8月16日、9月15日、10月26日、11月15日、12月15日。
  不按月(季)申报征收相关税费(包括土地使用税、从值计征的房产税等),申报缴款期限另行明确。以后年份各月(季)申报缴款具体期限,根据国务院当年节假日放假安排和上级文件规定,另行确定。
  本通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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