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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19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8
实施时间: 2000-11-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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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对上级交办、转办和外省市及同级税务机关发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要认真负责组织协查,不得推诿敷衍,协查按要求及时回函,并保质保量完成协查工作。
  二、对协查工作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稽查局有关检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同时追究稽查局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三、市、地稽查局应在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
  四、各地在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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