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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45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0
实施时间: 2000-12-20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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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9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98号)等文件中有关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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