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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999年度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函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35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9
实施时间: 2000-10-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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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财管便[2000]4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999年度呆账损失5,300,000元,已经该公司审批列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对你公司上述呆账损失在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你公司有关坏账损失的核销,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由发生损失的成员企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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