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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二[2000]260号,浙总工财字[2000]5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15
实施时间: 2000-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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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省产业〔厅、局〕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向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全国统一标准(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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