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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二[2001]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9
实施时间: 2001-1-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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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舟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近接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收取集体企业管理费的函》〔浙电办[2000]1502号〕,要求向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所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电力系统集体企业〕税前提取2000年度管理费。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1]3号文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电力系统集体企业2000年度管理费按以下标准计提:
  1.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4%;
  2.建安〔施工〕企业按总产值的0.4%;
  3.商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3%;
  4.服务等行业按收益额的0.3%。
  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可在计算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上述标准或者提而不交的部分,所得税前不予扣除。各有关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工作。
  抄送: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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