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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货物进关前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37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3
实施时间: 2000-10-13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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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进口货物海、空运费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滁国税发[2000]111号)悉。据向海关部门了解,进口货物进关前发生的海、空运费按规定均已计入“关税完税价格”,而“关税完税价格”又包含在进口货物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之中,企业进口货物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已包含了货物进关前运费的进项税额。因此,对企业进口货物进关前发生的运费,一律不得再另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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