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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5]13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9
实施时间: 2005-3-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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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精神,纳税人在申请购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时,不应再要求其提供国家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具体供票审核要求,按照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3年版)3.1.5发票供应中的一般供票要求和行政许可中的供票要求办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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