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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29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4
实施时间: 2000-8-14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0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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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审批企业财产损失的权限,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皖国税发[2000]9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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