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31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9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对安徽省电力公司1999年度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结算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省电力公司结算税款倒挂仍然较多。为此,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将省电力公司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由4.8%调整为4.4%。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及时进行结算,多征的税款应在今后几个月预征税款中抵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粤国税发[2005] 2005/2/2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直属九个发 云国税函[2003] 2003/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 川国税发[2000] 2000/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做好电力 苏国税发[2005] 2005/2/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1999年度工效挂钩工 鄂国税函[2000] 2000/9/13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8/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川国税函[2005] 2005/8/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问 苏国税函[2004] 2004/8/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 豫国税函[2008] 2009/1/1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1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