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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马鞍山市烟草公司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34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5
实施时间: 2001-7-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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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马鞍山市烟草公司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马国税发[2001]1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现对马鞍山市烟草公司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一、当涂县卷烟配送中心作为马鞍山市烟草公司下设的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发票,接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税务管理。
  二、当涂县卷烟配送中心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汇总核算各营业网点的销售额,按期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马鞍山市烟草公司配送给当涂县卷烟配送中心的卷烟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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